概念
節能評估,是指根據節能法規、標準,對投資項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學合理進行分析評估。
研究內容
節能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評估依據;項目概況;能源供應情況評估(包括項目所在地能源資源條件以及項目對所在地能源消費的影響評估);項目建設方案節能評估(包括項目選址、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用能工藝和用能設備等方面的節能評估);項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評估(包括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評估);節能措施評估(包括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評估);存在問題及建議等。
背景
能源是制約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解決能源問題的根本出路是堅持開發與節約并舉、節約放在首位的方針,大力推進節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在社會建設和經濟發展過程中占據重要地位,對能源資源消耗也占較高比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作為一項節能管理制度,對深入貫徹落實節約資源基本國策,嚴把能耗增長源頭關,全面推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方法
1. 政策導向判斷法。
根據國家及各地的能源發展政策及相關規劃,結合項目所在地的自然條件及能源利用條件對項目的用能方案進行分析評價.
2.標準規范對照法。
對照項目應執行的節能標準和規范進行分析與評價,特別是強制性標準、規范及條款應嚴格執行。適用于項目的用能方案、建筑熱工設計方案、設備選型、節能措施等評價。項目的用能方案應滿足相關標準規范的規定;項目的建筑設計、圍護結構的熱工指標、采暖及空調室內設計溫度等應滿足相關標準的規定;設備的選擇應滿足相關標準規范對性能系數及能效比的規定;是否按照相關標準規范的規定采取了適用的節能措施。
3.專家經驗判斷法。
利用專家在專業方面的經驗、知識和技能,通過直觀經驗分析的判斷方法。適用于項目用能方案、技術方案、能耗計算中經驗數據的取值、節能措施的評價。根據項目所涉及的相關專業,組織相應的專家,對項目采取的用能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進行分析評價;對能耗計算中經驗數據的取值是否合理可靠進行分析判斷;對項目擬選用節能措施是否適用及可行進行分析評價。
4.產品單耗對比法。
根據項目能耗情況,通過項目單位產品的能耗指標與規定的項目能耗準入標準、國際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進行對比分析。適用于工業項目工藝方案的選擇、節能措施的效果及能耗計算評價。如不能滿足規定的能耗準入標準,應全面分析產品生產的用能過程,找出存在的主要問題并提出改進建議。
5.單位面積指標法。
民用建筑項目可以根據不同使用功能分別計算單位面積的能耗指標,與類似項目的能耗指標進行對比。如差異較大,則說明擬建項目的方案設計或用能系統等存在問題,然后可根據分品種的單位面積能耗指標進行詳細分析,找出用能系統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進建議。
6. 能量平衡分析法。
能量平衡是以擬建項目為對象的能量平衡,包括各種能量的收入與支出的平衡,消耗與有效利用及損失之間的數量平衡。能量平衡分析就是根據項目能量平衡的結果,對項目用能情況進行全面、系統地分析,以便明確項目能量利用效率,能量損失的大小、分布與損失發生的原因,以利于確定節能目標,尋找切實可行的節能措施。以上評估方法為節能評估通用的主要方法,可根據項目特點選擇使用。在具體的用能方案評估、能耗數據確定、節能措施評價方面還可以根據需要選擇使用其它評估方法。
7. 堅持節能評估和審查的前置性。
對未按規定取得節能審查批準意見和未按規定提交節能登記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發展改革部門不予審批、核準。
8. 把握全面、突出重點。
要求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家發改委《關于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凡需國家批準的項目、省內年新增綜合用能3000tce及以上(或年新增用電300萬kWh及以上)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固定資產投資和技術改造項目,未進行節能審查或未能通過節能審查的一律不得審批、核準、備案和驗收。對擅自批準項目建設的,依法依規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
(2)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06]2787號)節能分析篇(章)應包括項目應遵循的合理用能標準及節能設計規范;建設項目能源消耗種類和數量分析;項目所在地能源供應狀況分析;能耗指標;節能措施和節能效果分析等內容。
能源評估是指通過對建設項目分析,核算該項目的各種能源的消費結構和消費量,核算主要用能設備的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各種節能降耗措施的效果,核算該項目單位產品和單位產值能源效率指標和經濟指標,評價該項目的用能合理性和先進性的一種評價方法。簡稱“能評”
政策法規: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6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管理,促進科學合理利用能源,從源頭上杜絕能源浪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管理的在我國境內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節能評估,是指根據節能法規、標準,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學合理進行分析評估,并編制節能評估報告書、節能評估報告表(以下統稱節能評估文件)或填寫節能登記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根據節能法規、標準,對項目節能評估文件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或對節能登記表進行登記備案的行為。
第四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文件及其審查意見、節能登記表及其登記備案意見,作為項目審批、核準或開工建設的前置性條件以及項目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
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審批、核準機關不得審批、核準,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二章 節能評估
第五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按照項目建成投產后年能源消費量實行分類管理。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量3000噸標準煤以上(含3000噸標準煤,電力折算系數按當量值,下同),或年電力消費量500萬千瓦時以上,或年石油消費量1000噸以上,或年天然氣消費量100萬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單獨編制節能評估報告書。
(二)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至3000噸標準煤(不含3000噸,下同),或年電力消費量200萬至500萬千瓦時,或年石油消費量500至1000噸,或年天然氣消費量50萬至100萬立方米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單獨編制節能評估報告表。
上述條款以外的項目,應填寫節能登記表。
第六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報告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依據;
(二)項目概況;
(三)能源供應情況評估,包括項目所在地能源資源條件以及項目對所在地能源消費的影響評估;
(四)項目建設方案節能評估,包括項目選址、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用能工藝和用能設備等方面的節能評估;
(五)項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評估,包括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評估;
(六)節能措施評估,包括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評估;
(七)存在問題及建議;
(八)結論。
節能評估文件和節能登記表應按照本辦法附件要求的內容深度和格式編制。
第七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委托有能力的機構編制節能評估文件。項目建設單位可自行填寫節能登記表。
第八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文件的編制費用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列入項目概預算。
第三章 節能審查
第九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實行分級管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或核準的項目以及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準的項目,其節能審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由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核準、備案或核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核準的項目,其節能審查由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
第十條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審批或核準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時,一同報送節能評估文件提請審查或報送節能登記表進行登記備案。
按照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實行備案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項目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
第十一條節能審查機關收到項目節能評估文件后,要委托有關機構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
接受委托的評審機構應在節能審查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審意見。評審機構在進行評審時,可以要求項目建設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或補充材料。
第十二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文件評審費用應由節能審查機關的同級財政安排,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節能審查機關主要依據以下條件對項目節能評估文件進行審查:
(一)節能評估依據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政策等準確適用;
(二)節能評估文件的內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項目用能分析客觀準確,評估方法科學,評估結論正確;
(四)節能評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議合理可行。
第十四條節能審查機關應在收到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報告書后15個工作日內、收到節能評估報告表后10個工作日內形成節能審查意見,應在收到節能登記表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備案。
節能評估文件委托評審的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審查期限內,節能審查(包括委托評審)的時間不得超過項目審批或核準時限。
第十五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與項目審批或核準文件一同印發。
第十六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如申請重新審批、核準或申請核準文件延期,應一同重新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意見延期審核。
第四章 監管和處罰
第十七條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設計、施工及投入使用過程中,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對節能評估文件及其節能審查意見、節能登記表及其登記備案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由節能審查機關撤銷對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或節能登記備案意見,由項目審批、核準機關撤銷對項目的審批或核準。
第十九條節能評估文件編制機構弄虛作假,導致節能評估文件內容失實的,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負責節能評審、審查、驗收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導致評審結論嚴重失實或違規通過節能審查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負責項目審批或核準的工作人員,對未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審批或核準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和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